社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立之。
第 二 條: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竹市。
第二章 宗 旨
第 四 條:本會係以公益目的之非營利團體,以愛社會、愛同胞之心,對社會中絕望而企圖自殺的人,施以救援;對失望而志氣消沈的人,給予勇氣,並以有效的行動,協助心靈創傷的人,重獲新生,重燃生命之火為宗旨。
第三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-
一、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案件。
二、辦理心理衛生與諮商輔導相關之各項專業訓練。
三、辦理政府及各機關團體委託心理輔導、員工協助服務及婦幼工作等業務。
四、舉辦富有教育性、啟發性的社會性活動。
五、從事社會問題調查及統計、研究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務。
第四章 會 員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區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永久會員與贊助會員四種。
第七 條: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,設籍本市或服務於新竹地區,具有正當職業,身心健康,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,得申請入會;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新竹市之機關團體、公司及法人,贊同本會宗旨,經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於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三、永久會員:
(1)凡符合第七條第一款之個人一次繳交叁萬元以上者,得為個人永久會員。
(2)凡符合第七條第二款之團體,一次繳交貳拾萬元以上者,得為永久團體會員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贊助本會達一定金額以上者,並經審查通過,得為贊助會員。其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五章 會員義務權利及除名
第 九 條:會員之義務為-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二、出席本會會員大會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會員如不履行義務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第 十 條:本會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,除贊助會員外,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之一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之二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之三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另置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會員於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前項理事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四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其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即解任-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職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ㄧ者。
第十八條:一、本會因推動工作之需要得設置各項服務中心。由理事會聘請總幹事一名,其他員額與職稱得視工作需求訂定,以利會務之進行。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二、本會各項服務中心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三、本會選任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十九條:本會得設顧問、榮譽理事若干人,榮譽理事長一人及輔導理事長一人,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,經理事會通過,由理事長聘任。
第廿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-
一、聽取會務報告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審查本會經費之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決定一切會務事項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撤銷及除名。
六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七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八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九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廿一條:本會理事會之權責如下-
一、審定會員之入會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編列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及結算。
五、負責本會經費之籌募。
六、其他依權責應辦事項。
七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
第廿二條:本會監事會之權責如下-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。
五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六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第廿三條: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,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七章 會 議
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-
一、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二、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時,召集之。
三、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:
1.會員之除名。
2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3.財產之處分。
4.其他與會員之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5.團體之解散。
二、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
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六條:一、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,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二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。
第二十六條之一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六條之二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章 經 費
第廿七條:本會經費來源-
一、會員入會費。
1.個人會員新台幣叁佰元。
2.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佰元。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。
1.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繳費時仍具本會志工身分者新台幣叁佰元。
2.團體會員:新台幣貳萬元。
三、自由捐獻。
四、籌募收入。
五、會務活動收入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廿八條:本會經費收支之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;收支決算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,提請會員大會審查追認。
第廿九條:會計年度以每年
第卅一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卅三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函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